关于开展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苏宣通〔 2017〕 69号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讲师团,省委党校,省委教育工委,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理论宣讲工作,引导和规范全省各类理论宣讲阵地建设,充分调动理论宣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根据 《关于在全省实施理论宣讲“一十百千万”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宣通 〔 2017〕 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遴选一批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 请对照《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择优推荐 3-5个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宣讲示范点,填写《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申报书》和补充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请于 2017年 10月 20日前报到省讲师团。
联 系 人:陈 曦
联系电话: 025-88802754
邮 箱: jssjst@163.com
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 70号省委 11号楼( 210013)
附件: 1.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2. 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申报书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2017 年 9月 27日
附件 1
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全省理论宣讲工作,引导和规范全省各类理论宣讲阵地建设,充分调动理论宣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根据《关于在全省实施理论宣讲“一十百千万”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宣通 〔 2017〕 35 号)要求,建立一批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以下简称“宣讲示范点”)。为加强和规范宣讲示范点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是在全省范围内优选出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宣讲工作平台,是传播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基层理论宣讲工作的有力抓手,是培育理论宣讲先进典型的重要载体。通过宣讲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理论传播格局。
第三条 宣讲示范点入选标准是: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牢把握理论宣讲导向。
(二)有相对独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确保宣讲工作有序开展。
(三)有一支专业素养较高的专、兼职相结合的理论宣讲队伍。
(四)有开展宣讲活动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有固定场地,配备相应设施,有理论宣讲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保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重大主题宣讲活动。
(五)有主题突出、导向正确、特色鲜明并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各类理论宣讲活动。每年开展面向社会宣讲不少于20场,并与当地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有良好工作联系和互动机制,有优良的社会声誉。
(六)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有详细、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七)有一定的宣讲活动经费,能够保证宣讲活动正常开展。
(八)接受省讲师团的管理和交办的宣讲任务。
第四条 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下属的理论教学点、研究室、教研室、工作室,理论讲坛、学堂、沙龙等均可申报成为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申报审核程序是:
(一)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初选,填写《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申报书》报送省讲师团。
(二)省讲师团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省讲师团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打分的形式提出评选意见,并随机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成绩排名,报部领导审批。名单确定后,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下发文件并统一授牌。
第五条 宣讲示范点工作职责是:
(一)以宣讲示范点为中心,组织开展各类宣讲活动。
(二)组织开展宣讲示范点的理论宣讲培训工作,并为宣讲成员提供相关的宣讲资料。
(三)参加全省讲师团系统组织的宣讲活动和培训工作。
(四)每年年底向省讲师团报送本年度理论宣讲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报送每次以宣讲示范点名义开展的宣讲活动情况。
(五)强化宣讲示范点宣讲规律研究和经验总结,积极参加省、市讲师团系统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做好宣讲示范点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宣讲示范点统一悬挂省讲师团制作的“江苏省理论宣讲示范点”标牌。
第六条 省讲师团对各示范点实行统一管理。省讲师团可委托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讲师团对属地内的示范点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宣讲示范点的动态管理、联络和协调,月度、年度宣讲情况统计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名等工作。
(二)组织宣讲示范点开展各类主题宣讲活动。
(三)在“江苏大讲堂”网站、《群众·大众学堂》杂志及其“两微一端”上宣传推介示范点,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推广。
(四)每两年联合有关单位对宣讲示范点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重新登记予以保留,对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出现违反相关宣讲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宣讲示范点,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
(五)推荐宣讲示范点加入“紫金讲坛联盟”,参加年会活动,交流学习省内外成功经验。宣讲示范点、优秀宣讲员优先推荐参加中宣部和我省基层理论宣讲工作表彰评选。
(六)提供专项服务支持。赠送学习资料、组织宣讲专家参加讲座辅导等。根据宣讲示范点建设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讲师团负责解释。